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项目预算(概算)执行情况审计,是指项目出资经济活动开端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,审计机关对建筑规划企业及规划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与建造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实在、合法、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。其意图是促进项目建造相关的单位加强管理,保证建造资金合理、合法运用,进步出资效益。
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。对建造项目触及规划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的审计,要别离下达审计通知书、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议。对建造项目审计查出的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、财务收支行为,按照有关法令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处理。